歐盟 AI Act 第 50 條 2026-08-02 上路:我把站上的 AI 標示重新盤一遍
高風險條款被 Regulation 2026/1744 延到 2027-12-02,但第 50 條的透明度義務 8 月 2 日已經生效:聊天機器人要講自己是 AI、生成內容要有機器可讀標記、公眾利益文章要標來源。我照這四項把站上的 AI 產出流程盤一遍,哪些原本就過關、哪些得補。
這篇是我讀完 2026 年這波修法與歐盟官方問答後,照第 50 條的四項義務回頭盤自己網站的紀錄。給有在用 AI 產內容、或產品裡有 AI 功能而使用者可能在歐盟的人。
這篇是我讀公開法規原文與歐盟官方說明後的整理,不是法律意見。條文怎麼適用會因產品型態與使用情境而不同,真的要判斷請找熟悉歐盟法規的律師確認。
先講結論:延的是高風險,沒延的是標示
小提示
- 先分清楚自己是提供者還是部署者 —— 兩種身分的義務不一樣,很多混亂是從這裡開始的
- 看不懂條文沒關係,先確認自己有沒有踩到四項義務的其中一項,再決定要不要花錢問律師
時間軸:2026/1744 把哪些日期往後推了
| 對象 | 原本日期 | 修法後日期 | 狀態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一般適用與第 50 條透明度義務 | 2026-08-02 | 2026-08-02 | 沒有延,已生效 |
| 2026-08-02 前上市的生成式系統:機器可讀標記 | — | 2026-12-02 | 過渡期 |
| 附件三獨立高風險系統 | 2026-08-02 | 2027-12-02 | 延後約 16 個月 |
| 附件一內嵌於受規管產品的高風險系統 | 2027-08-02 | 2028-08-02 | 延後 12 個月 |
小提示
- 延後的理由是簡化實施,不是取消義務 —— 符合性評鑑、登錄、風險管理、人為監督那一整套還是會來
- 罰則上限是 3,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7%,取高者,這個數字沒有跟著延
第 50 條在管什麼:四項義務逐條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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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跟人直接互動的系統要表明身分
聊天機器人、AI agent、虛擬人這類直接跟自然人互動的系統,提供者要設計成讓人知道自己在跟 AI 講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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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生成內容要有機器可讀標記
生成式 AI 的輸出要帶上有效、可靠、穩健且可互通的機器可讀標記,讓人能偵測出這是 AI 生成或竄改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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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情緒辨識與生物特徵分類要告知
用到這兩類系統時,要告知被套用的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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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深偽與部分公眾利益文字要標示
深偽內容要有看得見的標示;部署者發布用於告知公眾、涉及公共利益事項的 AI 生成文字時要揭露,除非該內容經過人工審閱、而且有人承擔編輯責任
小提示
- 第 2 項跟第 4 項最容易被混在一起:一個是機器讀得到的浮水印,一個是人看得到的標示,兩件事
- 第 4 項的例外條款是整條裡對內容經營者最重要的一句話,值得逐字讀
人在台灣為什麼還是會被管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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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開網站
沒有做地區封鎖的話,歐盟的使用者本來就進得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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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外開放的 API
輸出被誰拿去用、用在哪裡,多半不在你的掌握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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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aS 產品
只要客戶名單裡有歐盟的公司,就要當成適用
小提示
- 地區封鎖理論上是一種選項,但為了規避標示義務而封掉一整塊市場,成本通常比照做還高
- 四項義務裡多數只是「講清楚」,成本沒有想像中大,先做再說比先吵有沒有適用實際
我照這四項盤自己的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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✅ 每篇文章都有具名編輯與審閱日期
我的內容格式裡有 editor、editor_note、last_reviewed 這幾個必填欄位,缺了檢查腳本會直接擋下來。這剛好對上第 4 項的例外條款要的「人工審閱且有人承擔編輯責任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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✅ 每篇都要標資料來源與擷取日期
同一套檢查會要求至少三筆可驗證來源,而且每個網址都要出現在文章的資料來源章節裡。這件事我原本是為了讀者做的,不是為了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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⚠️ 機器可讀標記我沒有做
第 2 項是提供者的義務,我是使用模型的部署者不是提供者,這一項落在我用的那幾家模型公司身上。但我把它記下來了,因為一旦我開始提供對外的生成功能,身分就會換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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⚠️ 「有人負編輯責任」不能只是寫在頁尾
我原本的做法是每篇掛一個編輯名字就算數。讀完之後我的理解是這個例外要的是實質審閱,不是掛名。所以我把審閱日期改成真的看過那一天,不是發佈那一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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❌ 如果之後要加聊天機器人,第 1 項就會生效
這是我盤完之後記在待辦裡的一條:真的要加互動式功能的話,「你正在跟 AI 對話」這句話要在介面上講清楚,不能只寫在服務條款裡
小提示
- 自己盤的順序建議是:先問「我是提供者還是部署者」,再問「我的輸出會不會被歐盟的人看到」,最後才逐條對
- 把合規要的欄位做成系統會擋的必填項,比寫在文件裡靠人記得可靠太多
我盤之前踩過的 4 個誤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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❌ 以為延期等於整部法都往後推
看到「延到 2027-12-02」就放心了,實際上延的只有高風險那一塊,第 50 條在 2026-08-02 照常上路。差一年四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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❌ 以為人在台灣就不適用
域外效力的判準不是你在哪,是你的 AI 輸出有沒有在歐盟境內被使用。公開網站基本上一定符合這個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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❌ 以為在文章裡寫一句「本文由 AI 協助撰寫」就是完成標示
第 4 項的例外要的是實質的人工審閱與編輯責任,第 2 項的機器可讀標記更是另一回事。一句免責聲明兩邊都不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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❌ 把 robots.txt 擋 AI 爬蟲當成合規動作
我一度把這兩件事放在同一份待辦清單裡。它們完全無關 —— 擋爬蟲管的是別人能不能拿你的內容去訓練,第 50 條管的是你自己產出的東西有沒有標示清楚
注意事項
這篇是我自己讀法規的整理,不是法律意見。罰則上限是 3,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7%,真的有商業規模的產品請找律師確認,不要照著一篇部落格文章決定合規策略。
最後
小提示
- 接下來值得盯的是機器可讀標記的技術標準與生成內容行為準則 —— 那會決定第 2 項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
資料來源與擷取日期
這篇的日期、條號與罰則都來自下面幾筆來源,前三筆是官方一手資料,擷取日期都標了,你可以自己去對:
- Regulation (EU) 2026/1744 — EUR-Lex(2026-09-01 擷取,修法原文,2026-07-24 刊登公報)
- Transparency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 50 of the AI Act — European Commission(2026-09-01 擷取,四項義務的官方問答)
- AI Omnibus enters into force — European Commission(2026-09-01 擷取,2026-07-27 生效的官方公告)
- The EU AI Act’s Transparency Rules: A Practical Guide to Article 50(2026-09-01 擷取,第 50 條的逐項拆解)
- EU AI Act Omnibus Agreement — Postponed High-Risk Deadlines and Other Key Changes — Gibson Dunn(2026-09-01 擷取,延期範圍的律師事務所分析)
法規還在動,歐盟執委會也還在補行為準則與指引。我在這篇只寫查得到出處的部分,沒有出處的推論我不寫。之後有新的官方指引出來,我會回來更新。
- 1 Regulation (EU) 2026/1744 在 2026-07-24 刊登官方公報、2026-07-27 生效,把高風險 AI 系統的義務往後延
- 2 延的是高風險:附件三的獨立高風險系統延到 2027-12-02,附件一內嵌在已受規管產品裡的延到 2028-08-02
- 3 沒有延的是第 50 條透明度義務,2026-08-02 已經開始適用,涵蓋聊天機器人、生成內容標記、情緒辨識與深偽
- 4 在 2026-08-02 之前就上市的生成式 AI 系統,機器可讀標記有過渡期到 2026-12-02
- 5 域外效力寫得很直白:人在歐盟以外,只要 AI 系統的輸出在歐盟境內被使用就適用;罰則上限是 3,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7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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