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虛擬貨幣課稅與法規 2026:專法 56 條、境內外門檻、免營業稅函釋逐條查證
虛擬資產服務法 2026 年 6 月 30 日三讀、7 月 22 日公布全文 56 條,財政部 9 月 3 日又核釋銷售虛擬資產免營業稅。我把法條、金管會新聞稿與函釋逐條對過:許可制時程、境內綜所稅級距、境外 100 萬與 750 萬門檻、成本舉證被當成零成本的風險,每個數字都標了條號與出處。
💡 本文是我把台灣虛擬資產的法規與稅務規定逐條對回金管會、財政部與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的查證紀錄,不含任何個人交易經驗。給在台灣持有或買賣虛擬貨幣、每年 5 月都不確定要不要報的人。
本文為公開法規與函釋的整理與查證紀錄,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,也不是稅務或法律意見書。虛擬資產價格波動大、可能歸零,且平台倒閉與資產遭凍結的風險真實存在。個人稅負會因所得結構、交易平台所在地與資料完整度而不同,實際申報請以國稅局函釋及合格會計師、稅務律師的意見為準。投資決策請自行評估並自負盈虧。
目錄
1. 先講結論:免營業稅不等於免稅,這兩件事被混在一起講了
財政部 2026 年 9 月 3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1504611390 號令之後,社群上最常見的解讀是「賣幣免稅了」。
對回原文會發現不是這樣:那張令處理的是營業稅,不是所得稅。個人買賣虛擬資產該併入的綜合所得稅、該計入的最低稅負,一條都沒動。
台灣這一年在虛擬資產上其實動了兩件大事:一是 2026 年 6 月 30 日三讀、7 月 22 日公布的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,把幣商從洗錢防制登記制升級成事前許可制;二是稅上的定調。這篇不談要不要買幣、也不談哪條鏈值得看,只做一件事 —— 把法條、金管會新聞稿與財政部函釋逐條對過,整理成一張你可以自己去核對的表。
小提示
- 我沒有可以公開驗證的加密貨幣交易紀錄,所以這篇不寫任何操作經驗,只寫查證過程與出處
- 遇到條號對不上的時候,直接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或金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查最新版本,不要相信轉載文章的摘要
2. 時間軸:登記制是怎麼變成許可制的
把散在各處的日期排成一條線之後,這件事的節奏其實很清楚:先用洗錢防制法把門檻架起來,再用專法接手。
| 時間 | 發生什麼 | 出處 |
|---|---|---|
| 2024-11-30 | 洗錢防制法第 6 條施行,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,法人另處 5,000 萬元以下罰金 | 金管會 2024-12-05 新聞稿 |
| 2025-03-25 | 金管會預告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草案,公眾意見期 60 日 | 金管會 2025-03-25 新聞稿 |
| 2025-09-22 | 金管會公告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名單,共 9 家(8 家舊制、1 家新申請) | 金管會 2025-09-22 新聞稿 |
| 2026-06-30 |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,全文 56 條 | 金管會 2026-06-30 新聞稿 |
| 2026-07-22 | 公布施行;第 56 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,至今未發布 | 金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|
| 2026-09-03 | 財政部核釋: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與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| 台財稅字第 11504611390 號令 |
小提示
- 「三讀通過」「公布」「施行」是三個不同的日子,媒體標題常常混用;判斷自己什麼時候受影響要看施行日
- 施行日一天沒公布,第 55 條那兩個過渡期就還沒開始倒數,這是目前最容易被誤讀的一點
3. 專法管到哪些人:7 種業務、穩定幣、客戶資產分離
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全文 56 條,跟一般投資人最有關係的是下面這六塊,條號我都對回金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原文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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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種服務商分類
交換商、交易平台商、移轉商、保管商、承銷商、借貸商及其他。第 7 條要求依類別分別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,才能營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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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本額與保證金
第 11 條要求最低資本額並繳存營業保證金,實際金額由主管機關另定;因履行責任導致保證金低於規定額度時要補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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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資產分離保管
第 18 條規定客戶資產與服務商自有財產獨立,債權人不得請求,破產時不屬破產財團,除客戶指示或法定事由不得動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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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管商的對帳義務
第 26 條規定保管商保管的客戶虛擬資產不得與自有資產混合,要設置對帳措施並委任會計師查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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穩定幣專章
第 34 到 41 條。境內發行穩定幣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及金管會許可,第 36 條要求十足準備資產置於境內金融機構、與自有財產分離,超出足額準備的部分全數信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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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則的量級
第 48 條未經許可經營或未經許可發行穩定幣,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;第 47 條市場不公正行為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併科 1,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;第 52 條行政罰 30 萬元到 600 萬元
小提示
- 第 18 條那句「破產時不屬破產財團」是這部法對散戶最實質的一條,FTX 之後大家在意的就是這個
- 專法把 NFT 排除在「虛擬資產」定義之外,這件事後面談稅的時候會再出現一次
4. 現在誰能合法做生意:名單、過渡期與未登記的刑責
專法還沒施行,所以現階段判斷「這家能不能合法提供服務」,看的仍是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的登記制。
金管會 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告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共 9 家,其中 8 家是舊制業者、1 家是新申請;同時也公告了已不得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舊制業者名單。這份名單會變動 —— 已有業者在完成登記後自行申請廢止 —— 所以我不在這裡抄名字,請直接查金管會證期局的 VASP 專區當期名單。
專法施行後的過渡期寫在第 55 條:既有業者應於施行後 12 個月內申請許可、21 個月內取得許可證照,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,以一次為限。換算下來最長約兩年。
小提示
- 洗錢防制法第 6 條列的虛擬資產服務有五類:幣法幣兌換、幣幣兌換、移轉、保管管理、參與並提供發行或銷售的相關金融服務
- 境外業者要在台灣設分支機構,依專法第 7 條第 3 項一樣要經許可;沒有分支機構的海外交易所不在這套管轄裡,風險自己承擔
注意事項
向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交易,資產保障與求償管道都會弱很多,而且對方本身正在承擔 2 年以下有期徒刑與 500 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風險。下單前請以金管會 VASP 專區的當期名單為準。
5. 個人買賣怎麼課稅:境內走綜所稅、境外走最低稅負
非證券性質的虛擬資產(比特幣、以太幣這類)在稅上被當成財產,不是貨幣也不是有價證券。所以個人買賣的利得走的是財產交易所得,依所得來源地分成兩套完全不同的算法:
| 項目 | 境內所得 | 境外所得 |
|---|---|---|
| 實務判定 | 透過我國境內業者交易產生的利得 | 透過境外交易所產生的利得(KPMG 會計師洪銘鴻說法,2026-05-22) |
| 法源 |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 財產交易所得 |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,也就是最低稅負制 |
| 申報門檻 | 沒有免申報門檻,有獲利就要併入綜合所得稅 |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 100 萬元,才需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|
| 稅率 | 併入綜合所得淨額,115 年度五級累進 5%、12%、20%、30%、40% | 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免稅額的部分,按 20% 計算基本稅額 |
| 所得怎麼算 | 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,再減除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支付的一切費用 | 計算邏輯相同,差別在併入哪一套稅制 |
小提示
- 115 年度綜所稅級距上緣是 61 萬、138 萬、277 萬、519 萬(財政部 2025-11-27 公告),這一年度的所得在 2027 年 5 月申報
- 同一份公告裡,所得基本稅額的免稅額因為物價指數漲幅未達調整標準,維持 750 萬元不動
- 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只是「要計入」,不等於「要繳稅」,還要看基本所得額有沒有超過 750 萬元
6. 財政部 9 月 3 日那張令,免掉的到底是什麼
台財稅字第 11504611390 號令的理由是:虛擬資產與穩定幣屬於支付或投資工具、不具消費性質,移轉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,財政部並表示這個處理方式與英國、德國、加拿大、日本、新加坡、澳洲、韓國、印尼一致。免與不免的界線是這樣切的:
-
免的:虛擬資產本身
營業人銷售符合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第 3 條第 1 款定義的虛擬資產,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
-
免的:穩定幣
同法第 3 條第 6 款定義的穩定幣,也就是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價值連結、用來維持價值穩定的虛擬資產
-
沒免的:NFT
專法第 3 條第 1 款的虛擬資產定義本來就排除數位貨幣、有價證券與 NFT,所以 NFT 交易仍按 5% 課營業稅
-
沒免的:手續費
虛擬資產服務商協助銷售所收取的服務費、手續費仍課 5%
-
沒免的:金融機構兼營的手續費
依報導,金融機構兼營虛擬資產業務的手續費收入歸類為非金融專屬本業,按 5% 而非金融本業的 2% 課徵
-
完全沒動到:個人所得稅
這張令的對象是營業人與營業稅。個人買賣的綜所稅與最低稅負,還是照上一節那張表走
小提示
- 函釋字號與細節目前我只在鉅亨網與工商時報等報導查到,財政部新聞稿列表上沒撈到對應那一則,所以我在文中都標明是報導轉述
- 報導另提到營業人若過去漏報,在被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可免罰,這是給業者的、不是給個人的
7. 我對回法條後,發現對不上的 5 個常見說法(也是最容易踩的坑)
這幾句話在中文社群流傳得最廣,但拿去對法條之後有的站不住、有的根本還沒定案。我逐條記下來:
-
❌「出金到銀行才要課稅」
所得稅法第 14 條講的是財產交易,不是匯款。出金只是最容易被查到的時點,不是課稅成立的定義。KPMG 洪銘鴻在 2026-05-22 的訪談就提到,加密信用卡消費雖然沒進銀行體系,仍可能被援引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獲利已實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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❌「幣幣交易一律不用管」
這一題目前沒有定調的函釋。實務上有兩派:一派認為全程未換回法幣、所得尚未實現,一派認為資產交換在稅法上等同買賣。我查不到定論,所以這篇不給你答案,只能說兌換當下的市價紀錄一定要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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❌「免營業稅就是免稅」
營業稅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,所得稅針對你的獲利,是兩個不同稅目。9 月 3 日那張令一個字都沒提到個人綜所稅
-
❌「用海外交易所國稅局查不到」
財政部揭露的數字是:截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,已查獲虛擬貨幣交易短漏報所得 1 億 2,919 萬元,補稅及罰款 3,403 萬元。國稅局也會向平台業者調取交易資料
-
❌「沒賺就不用留紀錄」
無法舉證買入成本時,實務上有被認定為零成本的風險。90 萬元買進、100 萬元賣出,被認定零成本就是拿 100 萬元當所得課稅,而不是 10 萬元
小提示
- 上面第 2 點是我這次查證裡唯一寫不出結論的地方,與其編一個答案給你,不如老實說它還沒定案
- 第 4 點那組數字是財政部揭露、經媒體報導的,時間點停在 2024 年底,之後的累計金額我沒查到公開更新
注意事項
成本舉證是這題最花錢的地方。交易所倒閉、帳號被凍結,或匯出功能下線之後,你就補不回當初的買入紀錄了,請在還能匯出的時候先存下來。
8. 現在就該存起來的 6 種紀錄
這份清單來自 KPMG 洪銘鴻 2026 年 5 月的建議,我沒有往裡面加自己的東西 —— 因為我沒有可以拿出來對帳的交易紀錄,照會計師列的存就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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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所 CSV
每家交易所的完整成交明細,含時間、幣種、數量、單價,這是成本舉證的第一順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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鏈上錢包紀錄
錢包位址的轉帳歷史。跨交易所搬幣的時候,這是唯一能把兩邊串起來的證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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幣幣兌換紀錄
含兌換當下的市價快照。萬一幣幣交易日後被認定為已實現,這就是成本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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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幣金流
銀行存摺、對帳單、跨境匯款水單,用來證明買入的時候真的付了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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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與帳戶資料
交易所 KYC 文件與海外帳戶註冊資料,對應的是境內或境外所得的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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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密信用卡帳單
刷卡消費也可能被視為獲利已實現,帳單要對得上當期幣價
小提示
- 報稅是逐年的,紀錄也照年份與平台分資料夾,不要全部丟成一包
- 交易所的歷史資料匯出常常有期限或筆數上限,別等到要報稅那個月才去撈
9. 最後
台灣這一年在虛擬資產上變的是「誰能合法做生意」,不是「你要不要報稅」 —— 後者從所得稅法第 14 條寫下來的那天起就沒鬆過。
今天能做的第一件事只要 30 分鐘:把手上每個交易所的歷史成交明細各匯出一份存好,並確認自己是透過境內還是境外業者交易的,因為那決定你走的是綜所稅還是最低稅負這兩套完全不同的算法。
這篇不是終點。專法的施行日還沒發布、授權子法還在訂、幣幣交易的課稅時點也還沒有函釋。有新的一手文件出來,我會回來更新條號與日期。
相關閱讀:2026 加密貨幣入門完整指南、台灣人買美股要繳的稅 2026、2026 年 5 月加密貨幣市場回顧、綜合所得稅試算。
10. 資料來源與擷取日期
這篇沒有一個數字是憑印象寫的。下面九個來源裡,前七個是金管會、財政部與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一手頁面,後兩個是媒體報導 —— 我拿它們是因為財政部那張令的字號與 KPMG 會計師的實務說法只在報導裡查得到,引用時我都標了是誰說的:
- 金管會新聞稿: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「虛擬資產服務法」(2026-09-10 擷取)
- 金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:虛擬資產服務法(115.07.22 公布,全文 56 條)(2026-09-10 擷取)
- 金管會新聞稿:公告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名單(2026-09-10 擷取)
- 金管會新聞稿:洗錢防制法第 6 條已於 113 年 11 月 30 日施行,未完成登記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將面臨刑責(2026-09-10 擷取)
-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: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者,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?(2026-09-10 擷取)
- 財政部公告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、扣除額、課稅級距(2026-09-10 擷取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所得稅法第 14 條(第 1 項第 7 類 財產交易所得)(2026-09-10 擷取)
- 鉅亨網:財政部定調虛擬貨幣銷售免營業稅,NFT 與手續費仍須課稅 5%(台財稅字第 11504611390 號令)(2026-09-10 擷取)
- 聯合新聞網:2026 年個人虛擬資產報稅注意!KPMG 會計師傳授申報所得稅三大心法(2026-09-10 擷取)
條號、金額與名單都會變。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的施行日還沒發布、授權子法還在訂,幣幣交易的課稅時點也還沒有函釋。有新的一手文件出來我會回來改,並更新上面的擷取日期。
重點整理
- 1 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2026 年 6 月 30 日三讀、7 月 22 日公布,全文 56 條,把幣商從洗錢防制登記制升級為事前許可制;施行日期依第 56 條由行政院另定,截至 2026 年 9 月 10 日尚未發布。
- 2 既有業者的過渡期寫在第 55 條:本法施行後 12 個月內申請許可、21 個月內取得許可證照,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且以一次為限。
- 3 財政部 2026 年 9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1504611390 號令只處理營業稅:營業人銷售符合專法第 3 條第 1 款、第 6 款定義的虛擬資產與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,但 NFT 與服務商收取的手續費仍課 5%,個人所得稅一條都沒動。
- 4 個人買賣的境內利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併入綜所稅,115 年度五級累進稅率 5% 到 40%,沒有免申報門檻;境外利得走最低稅負制,全戶海外所得合計達 100 萬元才計入基本所得額,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的部分按 20% 計算基本稅額。
- 5 成本舉證是最貴的一關:無法證明買入成本時,實務上有被認定為零成本的風險,90 萬元買進、100 萬元賣出會變成拿 100 萬元當所得課稅,而不是 40 萬或 10 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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